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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
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3]10号 2003年1月16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恩施州价[2003]1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四、来凤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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