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
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及建筑企业施工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3]9号 2003年1月16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及建筑施工员培训收费标准的申请》(辽建干训(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上述两项培训工作需继续进行,且培训内容没有发生变化,同意在以后的培训工作中,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继续按《关于收取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和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1]498号)和《关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及建筑企业施工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7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