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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
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3]41号 2003年1月22日)


省检察院:
  你院《关于申请调整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皖检发后字[2002]1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2]292号文件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省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促进检察技术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检察技术的进步,新手段、新技术的采用,加大了费用支出,为了补偿成本,同意对非刑事案件委托技术检验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上述收费只限于非刑事案件,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当事人自愿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的委托技术检验鉴定。对公安、司法部门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的结论,案件当事人对有关技术检验没有异议的,检察机关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检查,重复收费。
  三、刑事案件技术检验、鉴定一律不得收费。如果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法安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要事先告知费用由申请方负担。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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