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简阳市城乡用电价格的批复
(川价工[2003]25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资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简阳市城乡用电价格的请示》(资价工(2003)3号)悉。按照国家计委、省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要求和我局对地方电网供区同价工作的部署,根据简阳市供电体制的实际情况,为解决电价矛盾,理顺电价关系,为下一步实现城乡同价打好基础,经商省电力公司,同意简阳供电局和简阳电力公司供区城乡各类用电均分别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并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现批复如下:
一、简阳供电局和简阳电力公司城乡各类用电均分别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具体是:
1、城市各类用电
(1)城市居民生活用电均按每千瓦时0.4827元执行(含代收基金);
(2)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它各类城市用电,均按国家计委颁布的目录电价执行。
2、农村各类用电
(1)农村居民用电均按每千瓦时0.59元执行(含代收基金);
(2)农村其它类别用电到户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非居民照明用电0.84元,商业用电0.95元,非普工业用电0.73元,农排用电0.2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