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政府举办地方节日和庆典活动,必须经上级政府批准。各级行政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必须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五、严格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的管理
(一)对公费住宅电话,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哈办发(1998)10号)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宅电话安装范围和话费补贴标准。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另行支出公费住宅电话费用。
(二)对公费移动电话,要严格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管理的通知》(哈办发(1998)30号)规定的配备数量、话费报销标准执行;严禁超数量配备手机和超标准报销话费,更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嫁购机及话费支出。
六、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及变相公款旅游、入住高级宾馆、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定部门的招待费用,严禁各单位超标准开支。
(二)各级党政机关接待客人时,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客人员,并在本单位食堂或招待所用餐,本单位没有食堂和招待所的要到党政机关指定的接待地点用餐,提倡吃自助餐。
(三)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01)17号)精神审核出国团组。坚持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出访任务不明、费用过高、搭车照顾出访、用公款旅游的团组,一律不得批准。对借考察、培训为名的公款出国(境)旅游,特别是对持旅游护照公款到俄罗斯等国家旅游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处。
(四)严格执行公出乘坐飞机、火车舱位标准的规定,确需乘坐飞机的,要按规定从严审批。公出一律不准入住三星级(不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严禁借公出之机,用公款到风景区旅游。
七、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执行规定的表率。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或细则,统一部署,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