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党政机关购置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购车申报、审批程序办理。需要购车的单位,要在编报部门预算时规范申报,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配车编制、购车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购车条件的单位和部门,需报同级政府领导审定后,纳入部门预算,并实行政府采购。原则上一律不再追加年度购车预算。
(三)严格车辆的使用与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修理、保险等方面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部门和单位中的处、科、股一律不得自行管理、使用车辆。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定点修理厂家要由当地政府采购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明确收费价格和费用结算方式,严禁修车费用结算中的“回扣”现象和变相赠送商品行为。
三、加强机关用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新建、装修办公楼及培训中心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以现行编制定员数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准再新建、扩建或购买办公楼。自本规定发布起,一律不准再建培训中心、招待所。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现有的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并建立房产管理档案。对超过规定使用面积较多或挪作他用的部分,要上报同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
(三)对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在立项前,必须由计划、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对资金有缺口、资金来源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准立项。对批准新建、续建和需要维修的办公楼,确需进行装修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解决,但一律不得进行高档装修。
(四)现有培训中心、招待所以及驻外办事机构所属的宾馆、招待所,一律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财政部门不再安排经费。
四、认真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及各类庆典活动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会议和领导讲话的意见》(哈发(2001)2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名义召开会议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01)20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室召开会议的通知》(哈办发(2002)16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文运转和市级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组织工作的补充规定》(哈办发(2002)3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及地点;改革会议方式,凡能以电报、电话、文件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要集中开会,一般传达贯彻性的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确实控制会议经费支出,严禁到外地风景游览区开会,严禁会议上赠送礼品和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