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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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