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6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
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1:

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




  类别           范围
  商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