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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
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3]4号 2003年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事项联办操作程序,根据《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联合审批事项范围联合审批事项指须由三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联合审批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和政务大厅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进行跟踪监督。主要联合审批项目的牵头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为市计委。
  (二)技术改造和其他有关工业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为市经委。
  (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外经贸局。
  (四)城市建设维护、维修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建管委。
  (五)其他联合审批事项以首先受理的部门为审批牵头部门。
  三、联合审批办理程序
  (一)牵头部门窗口应及时对受理的联合审批事项进行预审,并出具《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事项通知书》,需进行前置审批的,应由涉及的职能部门办理后,牵头部门再受理审批。
  (二)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开具《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事项会审意见表》,并负责将审核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或服务窗口,确定现场勘察和联合会审时间。
  (三)各窗口对受理的联合审批事项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时,应及时通知政务大厅确定联合审批牵头部门。
  (四)凡受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批办的重大联合审批项目,由政务大厅召集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审批会议的形式,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
  四、联合审批的审图和现场勘察
  (一)联合审批的审图小组、现场勘察小组由联合审批部门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牵头部门和政务大厅组织统一审图、勘察,避免同一项目多次、多部门审图、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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