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应载有简明的单位介绍,并载明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会活动中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人员。
招聘单位应依据业务范围如实公布拟聘用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尊重应聘者的求职权利,不在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条件上设置歧视性条款;发布应聘者的资料、信息和使用应聘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应聘者个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要求应聘者以其现金、证件做抵押等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对应聘相关岗位,并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就是否聘用予以答复,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资料,对招聘会组织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进行投诉、控告以及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结果反馈要求的权利;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主办单位申报后未能落实计划或者管理混乱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其举办招聘会的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自我监督机制,开展资质等级、信誉程度的评定;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人才招聘会活动进行评价;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风的行为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税、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