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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接到立项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取得《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向公安机关领取、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非常设招聘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非常设招聘会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规定。摊位在400家以上的可称为“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第十七条 取得《举办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立项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主办单位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非常设招聘会变更和因故不能如期举行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五天刊播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直接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需报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是招聘会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质、招聘简介、场内广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安全措施,以应付治安、保卫和消防等突发性事件,维护招聘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机构的诚信监督,跟踪、督促招聘单位向应聘者反馈信息,并在招聘会结束后十天内将填写的《人才招聘会情况汇总表》送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必须持有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直接用人权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直接用人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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