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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并拥有相对固定招聘场所和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的机构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每周不少于3天)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临时租用招聘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八条 常设招聘会实行申请设立制度。
  政府鼓励建立常设招聘会,引导开展网上人才招聘,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
  第九条 本市常设招聘会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对人才需求,以及人才流动状况的实际确立总体布局。
  第十条 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专营服务机构;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在办公所在地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两年以上的招聘场所,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常设招聘会可以向拟设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核准,报告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市人事局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市人事局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群体服务等需要临时举办的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市人事局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非常设招聘会计划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三、具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符合规定的机构资质等级及信誉优良。
  第十四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非常设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两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举办人才非常设招聘会申请表》;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四、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五、每一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证明材料;六、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七、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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