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
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3]23号)
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区(县)人事局、工商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才市场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人才招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 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督促本行业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经营,加强自律。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六条 人才招聘会一律不向应聘者收取入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