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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通知

  (二)汇总核实阶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各市(地)、各部门申报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省财政厅对罚款项目,省物价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调查核实,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完成。
  省交通厅对各市(地)、各部门申报的公路收费站点和超限检测点,省建设厅对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省纠风办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进行分类汇总和调查核实,并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核定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省财政厅对罚款项目,省物价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定,提出拟保留、合并、降低标准和取消的项目,于2003年3月底前报省减负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交通厅对公路收费站点和超限检测点,省建设厅对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省纠风办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和管理站逐一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撤消、合并、保留意见,于2003年5月底前报省减负办,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重新审批阶段。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对省减负办提交的清理核定意见进行研究,做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审批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编制目录,罚款项目由省财政厅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重新审批后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重新审批后的超限检测点、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和管理站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设站许可证,各站点均应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工作范围、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对所有道路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部分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验收阶段。省减负办组织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必须撤消的道路站点是否撤消,执收执罚检查行为是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三乱案件是否及时处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验收合格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这一阶段的工作于2003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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