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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通知

  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以及道路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执收执罚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返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逐步实现省统一管理、核算、分解,除道路正常养护和管理费用外,确保用于集资和贷款的偿还,除国务院规定外,严禁从中提取任何资金。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不需纳税的,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资金和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处理、处罚,并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大要案件。
  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车管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根据《整顿载货汽车产品有关限值要求》对限值进行核定,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要结合年度检验,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有关参数重新核定,未经核定的不予办理定期检验手续,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突出宣传治理整顿的方针政策,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客观、公正、准确地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治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申报阶段。各执收执罚检查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的自查,将本部门、本单位目前执行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及现已设立和已批准拟建的收费站、检查站、营业站、管理站、超限检测点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地方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由上级主管部门报市(地)有关部门和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市(地)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减负办;省直部门和单位直接向省有关部门和省减负办报送。未经申报的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和道路站点一律取消。
  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申报时应列明名称、依据、范围、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同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减负办申报;罚款项目同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减负办申报;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减负办申报。道路站点申报时应列明名称、地址、审批文件,收费站点的收费期限和标准。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点同时向省交通厅和省减负办申报;城市道路收费站同时向省建设厅和省减负办申报;木材检查站、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焦营业站和管理站同时向省纠风办和省减负办申报。向省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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