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部门要整顿和规范机动车检测站,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测工作,对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收费及工作人员资质作出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公安、交通部门分别监管的检测站之间及各检测站之间应相互承认相应的检测结果,对三个月内曾接受过检测并能出具检测报告的,该项目应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交通、建设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点,交通部门设置超限检测点,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农业部门设置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煤运系统和焦炭系统设立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除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述站点外,严禁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设立任何形式的道路站点,市(地)及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批准设立道路站点,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为实施正常的管理工作上路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应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严禁超范围执法,坚决杜绝逢车必拦、逢车必罚和违规双向拦车的行为,避免造成交通堵塞。要做到实施处罚依据准确,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当日一事不再罚制度,严禁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及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检查时,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证件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范围和地点。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受检查、交费和处罚。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监督检查是治理整顿工作抓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对治理整顿工作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问题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薄弱环节认真研究,重点解决。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机动车辆司机、车主要遵章守纪,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违规检查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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