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
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向机动车辆收费和道路站点进行全面彻底的治理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及指导思想
当前,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站点的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出让道路收费权、延长道路收费期限;道路站点布局不合理,有的地方收费站、检查站过多过密;越权审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机动车辆乱摊派,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上路部门执法、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正常的公路和城市交通秩序,直接影响我省优化环境、发展经济的大局,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群众反映强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规范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执法、管理行为,加大标本兼治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的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予以保留的要重新进行审批。重新审批后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要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目录之外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一律废止。继续收取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机动车辆的罚款项目,要明确法律依据、执法主体、处罚范围和标准。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站点,撤消违规站点,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