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麻黄滴鼻液等两种制剂价格的通知
(沈价发[2003]11号 2003年1月21日)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你院研制的麻黄滴鼻液、硫酸阿托品眼膏等制剂按药品管理规定增加了包装材料。依据《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价发(2001)177号),经审核成本,同意你院研制的麻黄滴液鼻液(10ml/支)零售价格调整为1.00元、硫酸阿托品眼膏(2g/支)零售价格调整为1.00元。当成本变化幅度上下超过5%(含5%)时,要及时申报成本资料,重新审定价格。
对于擅自超过审定价格销售、不实行明码标价和成本变化超过规定幅度不及时申报调整价格的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
价格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