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病死畜禽无害化焚烧处理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04号 2003年1月23日)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病死畜禽焚烧处理实行收费的请示》(沪畜牧办[2002]第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对下列畜禽活体、尸体及其产品(不属按规定必须强制扑杀的范围),收取畜禽处理费:
1、各养殖企业正常死亡、淘汰的畜禽;
2、各屠宰场(厂)检疫出的染疫畜禽;
3、各医疗、科研单位死亡、淘汰的实验用畜禽;
4、各生化制品企业死亡、淘汰的生产用畜禽;
5、各公路、铁路、港口、航空港截获的染疫、带菌、带毒畜禽;
6、其他被查处的不合格(无证)畜禽。
畜禽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期二年,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至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请于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材料,重新审核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