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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太原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七)重点工程开工、竣工典礼中形成的资料;
  (八)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解决重大纠纷中形成的资料;
  (十)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据为己有。
  二、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接收范围
  (一)文件、讲话、指示、记录、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软盘;
  (三)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四)外事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三、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职责
  我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局主管本市范围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市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要做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档案资料散失。组织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列入该活动预算,并提供必要的装备、设施条件,保证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及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即:由组织承办活动的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临时机构组织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登记的方法和要求如下:
  (一)承办单位在活动项目确定后7日内,通知市档案局并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
  (二)市档案局收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后,应及时制定出接收计划,并选派专业人员参与活动,监督指导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工作。
  (三)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市档案馆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3个月内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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