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市属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失业保险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审计,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进行审计调查,并且全部县区联动。
对市地税系统的预算执行审计,按照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机关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3号)精神办理,并根据省审计厅授权,对市地税部门机关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市县联动。
三、审计重点和内容
审计重点:对财政部门主要检查预算执行中有无不真实,不合法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细化预算和编制部门预算,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地方税务部门主要检查有无税收虚假,违规减、免税,随意退库等问题;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重点检查有无擅自调整预算、挪用、滞留、截留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审计内容:
(一)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
1、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2、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3、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4、市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5、本级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地税部门各项代征收入征收、解库以及税收代征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提取、使用情况;
8、市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贯彻执行《合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情况;
9、预备费使用和指标结转情况。
(二)对市本级有关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
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
预算法》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情况;集中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部门是否按时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
2、有关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