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更新。通过建立完善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制度和切实可行的部门协作机制,保证实现名录库资料的动态维护和更新。
——信息共享。按照用户的不同身分赋予不同的使用权限,并通过建立相应的查询系统,为其提供相关的综合资料、名录资料或基层资料。
二、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在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及其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协调,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指定的主管部长(或局长、主任)和司长组成。国家统计局作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以及全国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方面的工作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有关标准和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经费预算及落实方面的工作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上述各有关部门都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广泛动员其所属系统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高标准、严要求地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搞好本地区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对于系统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及时加以解决。
三、指导方针和实施步骤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有基础,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现有资源,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按照“应用主导、网络共建、运行安全、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一步: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立名录库和维护更新制度的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