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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从2003年1月起,建立全省统计、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检和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互换制度,以确保云南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动态维护和适时更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报送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所需的数据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以网络方式建立完善、快捷的查询系统,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完成四级建库工作。2003年6月底前,利用已经建成的国家统计信息主干网逐步实现中央与省,省与地、州、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传输、修改和查询。没有接入统计信息主干网的地、州、市、县(市、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可采用加密技术利用公网和磁介质方式实现县(市、区)与地、州、市,地、州、市与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传输、修改和查询。
  (三)通过政府信息网实现有关部门网络互联。各地、州、市、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横向联网工作,根据各地政府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实现。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最迟在2003年底前立项并开始实施。
  (四)发展目标。从2003年起,逐步推进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络互联工作,最终实现中央、省、地、县四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网上维护和更新,维护更新的传输方式应随政府信息化进程逐步改进和完善。充分采用加密技术直接使用政府信息网及其他信息平台传输,实现物理联网传输。维护更新频率由每年两次逐步增加到每年4次(按季)、12次(按月),最终实现数据适时传送,适时更新。
  四、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应采用现代化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信息传输技术以及大型数据库和GIS技术作为重要支撑。为使其能够达到安全、高效地运行,拟采取立项招标的办法来实现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全省要使用统一的数据格式和相应的软件,以实现对名录库资料的维护更新及联网传输。各相关部门都要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抓紧完善本系统的信息采集和网络互联工作,并统一数据交换的接口和相关标准,加强对有关人员特别是县一级人员的培训工作。名录库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领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实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统计、编办、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及其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协调。各级统计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以及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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