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成都市物价局
在药品零售行业使用专用标价签的批复
(川价检[2003]38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拟在全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结合药品零售行业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成都市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标价签。
对药品专用标价签和降价标价签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同时要加强对专用标价签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