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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档案局系统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档案局系统经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10号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调整上海市档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沪档[2002]32号)收悉。鉴于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档案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同意你局系统新增的档案服务项目实行经营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该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请于执行截止期前一个月,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审核收费标准。
  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须在服务窗口明码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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