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做好县(市)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是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调整辖区内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设立工作;少数县(市)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本着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作用的原则,确定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具体管理方式。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新设立管理部的岗位要求、工作需要和原有管理机构人员的愿意和业务能力,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优先留用原管理机构人员。对未留用人员要督促县(市)政府制定政策,明确措施,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原管理机构的资产确认和移交工作
原管理机构的资产确认和移交,是一项细致而严肃的工作。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原管理机构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核实确认,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原管理机构与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严禁资产确认和移交工作走过场,或者简单采取先接受后调整。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隐瞒不报,或者在资产移交中弄虚作假和隐瞒问题,并将此移交给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谁决定,谁负责”承担责任,同时对在资产确认、移交中监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市要督促所在地煤炭、铁路等行业单位,必须将已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与生产经营性资金分开,存入符合规定的银行专户管理,挤占的住房公积金,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作出还款承诺,按期归还。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单位,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有关规定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五、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工作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目的安全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是这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截止2002年12月底,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的市县,多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成了追缴和回收住房公积金工作,少数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市县,要进一步落实“谁决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快追缴回收工作。对使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追缴回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执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2]354号)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市县追缴回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回收到位,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