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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减免税掌握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应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来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能办理减免税。
  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 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减免税程序和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执行。
  4、审批权限问题。
  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从2002年度起,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呆账损失,金额在300万元(含)以内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审批。超过300万元的应逐级报省辖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根据省局文件精神,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的呆账审批,不再实行指标管理,按照就地纳税的金融企业的呆帐审批办法办理。即每笔呆账贷款损失在100万元(含)以内的,报各市国税局、市区分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逐级报省辖市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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