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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03]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采取措施切实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今年是所得税分享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办企业所得税全面划归国税部门征管的第一年,我们面临征管户数多、业务要求高、人员不足的矛盾,为了切实做好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重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列为今年1—4月份的重点工作,在人员、时间上予以保障。
  2、要抓紧时间组织国税干部进行所得税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基层税务干部尽快熟悉所得税征管要求。对外要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
  3、在企业年度申报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通知企业及时补充申报,使查账征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面达到100%,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省局苏国税发[2002]182文件要求执行。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苏国税发[2000]330号)的通知要求,于5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年度税源分析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年度税源分析报告应按照省局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要求认真进行填报,其中重点分析的税源户应占总体赢利或亏损税源的80%以上。在此基础上,市局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进行汇缴质量抽查,以促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二、几个所得税业务问题
  1、关于国、地税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进行征管,在执行税收政策上也有一定的差异。各级税政业务部门应及时和地税进行联系,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文件的认同上,如果不违反总局立法精神,原则上应力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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