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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
  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在栏中未填写意见,只是进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同样视为已经陈述申辩;如果当事人拒绝填写意见也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5、“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应准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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