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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见右侧□ 内打√处)   经查, 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 ;(逾期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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