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附件1-3”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4条第1项至第4项、第6项,附件1、附件3”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3]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