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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第十九条 工读学校应在市、区教学研究室的指导下,加强教学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工读学校还要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规范管理,建立教学工作的严格考核制度,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工读学校的教育科研纳入地方教育科研规划,创造条件,指导和加强工读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还要争取高等院校和社会研究机构等方面参与工读教育科研,加强国内外研究合作和学术交流,以不断促进工读学校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第四章 学校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读学校办学经费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工读学校实际需要,足额拨付。要保证工读学校教职员工津贴等费用的发放。要不断加大对工读学校基本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后勤设施的投入,建设优良的学校育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工读教育的特殊性,在经费拨款中,凡涉及按学生数计发经费时,学生数应包括工读学校各办学层次的学生和校外预控生。校外预控生可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计算人数。
  第二十三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教师值班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拨付工读学校值班教师的值班费。
  第二十四条 工读学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学生学习期间的食宿、生活用品及管理所需费用,所收费用由学生监护人负担,学校应向学生及监护人公开经费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学生和学校办学。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杂费可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 工读学校参照寄宿制普通中学建制标准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搞好学生住宿管理、健康保健和后勤服务。工读学校的人员编制按照上海市编委和原市教育局(沪编[93]115号)《关于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比例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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