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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工读学校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学生的表现和学习情况确定,最低不少于半年。工读班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明显改变的,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工读学校初审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回原校学习,原校不得拒收。托管班、职业班、普职渗透班学生离校,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工读学校同意即可。工读学校还应做好离校生的教育巩固工作。
  第十四条 工读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加入共青团组织,毕业、结业、肄业和升学等均按普通学校手续办理,复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工读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由原校根据学生学业品德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工读学校要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按照分类教育和分阶段教育的要求,加强德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心理偏差学生的矫治,帮助学生提高是非辨别能力、自觉抵制不良因素诱惑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防范能力,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七条 工读学校以正式颁发的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课程要求和教育内容为依据,根据工读教育特点制订和实施教学计划,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因材施教,开展富有成效的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在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教学需要可适当调整教育内容和课时,降低教学难度。
  第十八条 工读学校必须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要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体育活动,锻炼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互相帮助、合作共进的精神;要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培养自食其力的生活态度。开设职业教育的学校要帮助学生获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和基本从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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