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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第四条 工读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工读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以不冠以“工读学校”。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工读学校特殊的办学要求和办学功能,加强工读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工读教育事业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工读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招生及学生管理

  第八条 工读学校主要招收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进校学习。还可招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相应班级学习。
  第九条 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条 工读学校要对进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完整的教育档案,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十一条 工读学校实行小班教学,每班学生一般不超过20名,男女学生一般不混合编班。
  第十二条 工读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每一个学生寝室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值班,切实保护学生安全并加强教育管理。招收女生的工读学校,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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