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3]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均衡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读教育性质的学校,简称工读学校。分别招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工读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 工读学校必须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