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03]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参加与营运活动相应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全国统一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书》)和《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是本市营业性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并接受管理和社会监督的证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员均可申领《服务资格证》:(一)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具有高中(含职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三)有市区合法的固定居住证明;(四)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和无严重违法违章记录,在从事驾驶工作中无重大安全行车责任事故记录。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主要记载服务企业名称、服务车辆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从业服务时间和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服务资格证》允许每车两证,实行定员管理,定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将本人《服务资格证》摆放在车内经营权牌底座卡槽内,持证上岗,亮牌服务,严禁污损或遮挡。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和《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