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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
(川价工[2003]44号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电信公司系全省性主导电信企业,承担着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和为党政军机关非赢利通信服务职能,成都作为西南地区惟一的通信枢纽,还承担了跨省区的通信交换传输任务。根据四川省电信公司的业务职能和用电性质,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对四川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重新明确如下:
  一、电信公司各类用电按以下规定执行:
  1、管理机关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2、机房空调用电,长途和市话的汇接、网络监控设备用电,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3、对外营业用电和第二款所列之外的设备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二、为便于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电信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按照用电分类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实现分表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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