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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本市人才
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检验工作的通知
(沪人[2003]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工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和市人事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年度检验办法》(沪人[1996]98号)的规定,我们将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验证(以下简称“年检”),给予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资格的再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办法
  本市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需凭《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于本次年检合格的机构,年检主管机关将在其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获得2003年度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人才中介(交流)机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检对象
  凡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机构,均需接受年检。
  三、年检内容
  1、人才中介(交流)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2、人才中介(交流)服务业务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
  3、人才中介(交流)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四、年检报送的材料
  1、《上海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年度检验报审表》;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
  4、2002年度财务报表(限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复印件;
  5、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6、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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