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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12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中直、市直事业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和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下同)经本单位同意,享受特诊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
  二、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资金按省直事业单位确定的标准由所在单位缴纳,费用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单位没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待遇由本单位负责。
  三、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凭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和本人任职资格证书,由单位至市卫生局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待遇证明。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凭保健对象待遇证明和单位缴费证明办理保健对象医疗证、卡后,方可享受保健对象有关医疗待遇。
  四、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
  五、中直、市直事业单位离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医疗仍按原渠道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月二十七日

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的规定


  为做好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要求,根据省委保健委员会决定,现就省直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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