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标志的使用、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六)受理和查处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案件;
(七)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布后15日内,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10天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须在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法制机构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二)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按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规定向上一级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一次专题报告。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月份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