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审核企业授意中介机构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审核企业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四)中介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 凡参加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标题;委托人名称;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汇算还应包括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技术开发费抵扣额;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其他各税、费纳税清算情况等);政策依据;代理过程;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代理结论及评价;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并报送相关的附表。
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工作底稿格式(工作底稿及审核报告必须报送的附表可从厦门地税网站下载,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审核业务工作需要另附自定的详细的明细表、程序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一式三份,税务机关、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凡经确认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涉税事项审核,资料齐全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核报告,税务机关先给予办理坏帐损失、财产损失准予列支、亏损准予抵补的审批和企业所得税审核汇算报告的认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除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重点检查的企业外,其余纳税人应在4月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审核的意向;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涉税事项视同自核自缴,在4月底前补缴税款的免于加收滞纳金,从5月1日起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审核涉税事项业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审查。对中介机构为被审核企业出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内容不实、虚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报告,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一经发现,除对被审核企业追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应对该中介机构处以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上述涉税事项审核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