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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等。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定,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中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较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过市地税局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中介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管理混乱的,不能从事审核业务工作。
  第三条 具备条件并且愿意从事涉税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向厦门市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地税局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向纳税人公布从事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申请时应附送:
  (一)工商执照有效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注册税务、会计师名单及有关执业证明文件;
  (五)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涉税事项审核的委托代理,必须坚持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中介机构在审核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企业所得税审核汇算等涉税事项,可在公布确认的中介机构中,自愿选择某家中介机构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签定审核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中介机构名称和住址;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经确认的中介机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中介机构委派。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必须保守被审核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对企业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企业所得税审核汇算等涉税事项的审核,要严格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审核中发现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一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大和特殊事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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