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
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22号 2003年2月15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重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的审定和企业年度所得税审核汇算等涉税事项,也可由企业自愿委托经我局确认具备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办理。为规范涉税中介机构代理行为,现将《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试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涉税事项审核,尤其是所得税审核汇算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税务检查汇算与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汇算的关系,做到既积极推进又要明确主次,明确税务机关应负的管理职责,不得把应列入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企业转由中介机构办理。各基层局要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号)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要先予筛选、确定税务重点检查对象,积极采取措施完成重点检查汇算面。然后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前提下,引导未确定为税务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委托依法设立并经市地税局确认具备资格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审核汇算,努力提高汇算效果。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规范中介机构涉税事项的委托代理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作用,提高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的质量,促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厦门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审核汇算和坏帐损失、财产损失、以利抵亏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