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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24号、省政府令第198号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清理,先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清理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则由其中的主要部门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清理方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清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涉及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 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这次清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清理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的精神,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省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一对照检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包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严格细致地进行分析 和甄别,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切实防止和避免疏漏,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限期完成,及时公布。清理工作必须抓紧进行,限时完成。1、地方性法规、政府 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文件清理方案,要采用修正案(或废止案)的形式,同时附上对修正案的说明、修正案依据对照表以及被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文件全文。2、市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 在2003年3月15日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同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3、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清理工作的计划安排,清理 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于2003年3月底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
  对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将按法定程序对外公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 改、废止情况,也要及时在当地政府公报或者政府指定的专门载体上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电话:3757146、3756914),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在3月上旬,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有 关重点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修改方案对照表(略)

                                  二00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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