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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24号、省政府令第198号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二)搞好衔接、防止脱节。对涉及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凡实质上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不论其表述如何,都要坚 决予以取消或者调整,不得变相保留。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取消或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必要的衔接措施,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因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调整后出现监管不力、不到位的问题,将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在清理过程中,研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要把着重点放在强化事后跟踪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上,不得巧立名目,搞变相恢复或截留。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凡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要予以转入市场机制运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已规定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相应地予以转入市场机制运作,不得再规定行政审批。
  对国家、省没有取消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又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清理过程中,也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凡可以下放的,要予以下放;凡涉及几个部门或一个部门的几个内设机构的,要统一明确一个“窗口”或一个牵头部门对外;凡未明确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的,要予以明确并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凡未明确审批机关的责任的,要予以明确,并切实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三、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清理工作的核心,是要具体落实国务院、省 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它直接关系到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目标的实现,涉及面广、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 地区、各部门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专门力量,精心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清理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县(市)、区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的 清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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