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24号、省政府令第198号
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需要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 国务院 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相一致,并使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 我市得到统一贯彻落实。
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凡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也应一并予以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是:
(一)全面准确,不折不扣。对凡涉及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省政府已明令取消或调整、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全面、彻底地予以清理。特别是对其中一个审批项目涉及几个文件,或几个文件涉及一个审批 项目等复杂情形,必须予以穷尽,不打折扣,保证一个不漏、一个不错。要坚决防止和避免 已明令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继续照旧执行的情况发生。经过全面彻底地清理,对已 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予以恢复或变相恢复。今后,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