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举办建设类培训
项目的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能力评估的通知
(沪建建规[2003]69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培训机构:
目前,本市建设行业有关培训机构存在办学能力参差不齐,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较为严重等问题。 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根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1997)226号令、2002年《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建设部、上海市有关法规、文件,市建委将对本市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协会、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能力评估。为提高评估工作客观性、公正性,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实施。市建委根据《评估报告》,将有关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上海市陕西南路202号,邮编200031)每年4月集中受理此类评估申请。请此类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根据评估内容及标准做好准备,每年5月上旬市教育评估院通知各申请单位具体评估时间。
附: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方案(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举办建设类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方案(修订稿)
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我院将组织专家,有计划地对承办建设类岗位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进行办学能力评估。为使评估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和目的
主要依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8]13号)和《关于印发〈
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教[1991]522号),以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的有关管理意见,结合上海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实际。
通过评估,加强对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从而达到“以评代管,以评促建”的目的。
二、评估对象和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