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煤气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3]21号 2003年2月18日)
铁岭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铁岭市煤气收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3]14号)收悉,经审核,符合调价程序,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居民生活用煤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1.25元;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用煤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1.75元;工商业(含个体户)生产、经营用煤气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05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部门和供气企业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同意你市通过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解决低保线居民用煤气价格调整的补偿问题。供气企业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