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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创建消防社会化城市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政府职能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各级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并分别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负责。
  电信部门要保障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的畅通。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并负责各类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列为城市宣传工作和新闻宣传内容,广泛宣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各主管部门,督促企业抓好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企业及各类营业场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已经营业但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整改期限内又未作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贸部门负责工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财贸部门负责财贸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化学危险品经营、储存和加油(气)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经贸部门负责外资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定点单位,涉外、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交通、城管、电业、电信、邮政、金融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健全消防组织体系。市、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组织协调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设立专(兼)职消防组织机构或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并在政府换届和主要领导变动时,及时对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调整。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针对消防工作在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消防立法工作。在现有国家和省市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建筑装修消防管理、水上消防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制定地方消防法规或政府规章,在我市形成以国家和省消防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制体系,逐步实现城市消防管理法制化。
  (五)深化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把社区消防建设作为城市消防工作的重点,在已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巩固、完善、规范和深化社区消防建设。2003年,所有城区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消防组织网络和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宣传阵地、文化活动场所,增加消防内容,做到资源共享。年内,市内四区招收1600名社区消防治安协管员,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巡查任务。要坚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达标验收活动,制定社区消防建设考评验收标准,每年年底由政府组织达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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