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弘扬和培育
民族精神实施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济教基字[2003]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实施纲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教育厅的《实施纲要》精神,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把握民族精神实质,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各项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民族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发扬光大。
二、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主渠道作用。中小学各科教学内容中蕴含着丰富的体现民族精神的素材,各学科教学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课程改革实验和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要求,认真研究并挖掘教材的内涵,进行合理有机的渗透。原则上不另编教材和单独设置课程,防止学科化倾向。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教育活动。学校要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教育内容上要形成系列,步步深入;教育形式上要丰富多彩,注重实效。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教育资源,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通过主题班会、团队活动、专题讲座、诗文诵读、泉城文化探询等活动,寓教于乐,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感悟民族精神的意义和价值,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要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结合起来,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探索教育方法,拓宽教育渠道。
四、切实加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加强指导,协调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大投入,购置一定数量的相关书刊,供学生选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等制度,注意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